四个严禁

发布时间:2026-08-17 浏览量: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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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院工作人员(含在本院工作的第三方公司人员)介绍患者到社会经营机构购买本院不备的药品、耗材等容易引起患者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疑虑的行为,特制订“四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违反医院外购药物、耗材规定:

1.得向病人推荐非治疗性药物、非“准”字号药物(例如“消”字号、“健”字号、“械”字号等);非处方药不得提供处方等购买凭据。

2.本院不备药的治疗性药物,允许开具外配电子处方,告知患者可以到任意电子处方联网的社会药店自行采购,不得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买;本院无货的医疗耗材,仅可向病人介绍名称及作用,不得要求病人到指定经营店家购买,不得提供任何购买凭据。

二、严禁介绍患者到与本院无正规合作关系第三方检查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检验例如基因检测、PET-CT

三、严禁介绍患者到其他医院、体检机构等就诊体检向上级医院正常转诊除外)

四、严禁向患者及家属推荐、介绍社会救护车辆转运、接送病人。

对违反四个严禁的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停处方权、党纪政务处分、建议第三方公司解聘等处理。


附件:2026081715450845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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