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发布人:纪检监察室 发布时间:2025-07-06 浏览量:430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卫生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嵊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嵊州市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医院内部审计是对医院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内部监督审核的活动。

2.医院审计人员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审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4.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施回避制度。

5.审计人员应对本院各类经济事项进行审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5.1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5.2财务收支及相关情况

5.3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情况;

5.4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5.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5.6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6.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6.1要求医院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6.2审核账簿、会计凭证、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6.3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6.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5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7.1根据单位领导对内审工作的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7.2根据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7.4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对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提交审计组。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送院领导审批。

7.5经审批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

7.6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和意见有异议,可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复审,领导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意见。

7.7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7.8审计事项全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审计工作资料,建立审计档案,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8.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每年应保证有一定时间学习,培训或进修,医院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9.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部审计实施办法.doc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