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认项目
按照浙江省统一要求,我院实际开展互认对码项目为621项,检验结果互认272项,放射影像互认349项,具体互认项目见附件。
二、互认规则
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诊治医生对提供30天内(有另外规定项目除外)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互认,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 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 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 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查检验等;
4. 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目前病情明显不符的;
5. 认为原检查诊断结果有疑;
6. 图像质量和方法不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7. 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8. 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 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 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确需进行复查的情形。
具体互认项目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