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医院关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公示

发布人:医务科 发布时间:2025-07-28 浏览量: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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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和浙江省卫建委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之后新增三批互认的通知文件,现对我院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公示如下:
一、互认项目
按照浙江省统一要求,我院实际开展互认对码项目为621项,检验结果互认272项,放射影像互认349项,具体互认项目见附件。
二、互认规则
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诊治医生对提供30天内(有另外规定项目除外)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互认,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 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 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 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查检验等;
4. 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目前病情明显不符的;
5. 认为原检查诊断结果有疑;
6. 图像质量和方法不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7. 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8. 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 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 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确需进行复查的情形。

具体互认项目详见附件。
附件1:检验互认对码项目2025.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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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放射互认对码项目2025.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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