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落实工作职责,进一步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1.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医疗器械、设备采购、后勤物资采购、药剂采购、基建、财务出纳等岗位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2.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熟悉本岗位工作、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无违纪违规记录。
3.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院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自觉参加各类法纪知识专项培训和考评。
4.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与自己分管工作有关的供应商、承包人等营销人员违规接触和来往。违者视情节作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5.建立重点岗位中层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及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廉政档案,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发前一个月之内主动向医院监察室报告,记录在案。
6.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医院主要领导负总责,每年对重点岗位廉政建设、廉洁从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分管领导每年定期同重点岗位中层干部、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洁要求谈话。
7.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中发生的以权谋私的问题,一经查实,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视情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