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违法违纪事件举报、信访处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7 不予受理与不再受理
7.1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7.1.1不在违法违纪事件举报、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之内的。
7.1.2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
7.1.3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7.2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7.2.1已经复核结案的。
7.2.2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7.2.3已经办理终结、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服复核意见的重复信访。
8 双向承诺
对予以受理的实名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承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9 举报、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
9.1直办。
9.2交办。
9.3转办。
10 举报、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
一般举报、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应在 3个月内办结(进入立案调查、未能结案的事项除外)。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政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
交办、转办举报、信访事项要求回复调查处理结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结果。不能如期回复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