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事件举报信访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违法违纪事件举报、信访处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
1.1坚持依法依纪办理。
1.2坚持双人调查处理原则。
1.3坚持办理规定、过程、结果“三公开”。
1.4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1.5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2 违法违纪事件举报、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2.1对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2对全体干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3对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党风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行政作为中存在问题和不良现象的检举、控告。
2.4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2.5医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违法违纪事件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2.6上级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反映违法违纪事件信访件。
2.7其他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件。
3 举报、信访办理规定公开
医院纪委、监察室应当对内对外公布与违法违纪事件举报、信访有关的处理程序、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地点、查询举报、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
4 信访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4.1检举、控告权。
对全员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4.2批评、建议权。
对组织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作为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4.3申诉权。
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或对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复议、复查、复审、复核。
4.4查询权。
对自己所反映的举报、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与结果,有权进行查询,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5要求回避权。
对与举报、信访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信访承办人,有权要求予以回避。
4.6要求保护权。
对因举报、信访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保护。
5 举报、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5.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章和其他党纪政纪条规。
5.2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3接受、服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最终处理结果。
5.4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
6 举报、信访事项的受理
6.1来信受理。
收到群众来信,及时拆封,保持信封和信件内容的完整,按照信文、附件、信封顺序装订,在信文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收信日期。收到电子邮件,及时下载打印,并按来信方式处理。
6.2来访受理。
对于群众来访,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应验明来访人身份,填写《来访登记表》,认真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及相关情况,做好《接访记录》,在记录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来访日期。
6.3举报电话受理。
对于群众来电,接电人员应询问来电人的基本状况,认真听取来电人反映的问题与相关情况,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记录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来电日期。如系党纪政纪处理问题的申诉事项,接电人员应请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
7 不予受理与不再受理
7.1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7.1.1不在违法违纪事件举报、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之内的。
7.1.2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
7.1.3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7.2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7.2.1已经复核结案的。
7.2.2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7.2.3已经办理终结、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服复核意见的重复信访。
8 双向承诺
对予以受理的实名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承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9 举报、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
9.1直办。
9.2交办。
9.3转办。
10 举报、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
一般举报、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应在 3个月内办结(进入立案调查、未能结案的事项除外)。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政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
交办、转办举报、信访事项要求回复调查处理结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结果。不能如期回复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